2008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启动“中国域名全球升级<FONT color=#0000ff>行</FONT>动”, 宣布“.中国”域名将于2009年正式进入全球互联网,届时汉字将首次写入全球根域名系统,全世界用户可直接访问。
每个新域名后缀的开放,都会带来注册量剧增的问题。据欧盟委员会统计,欧盟顶级代码“.EU”在向欧盟居民开放注册后的100分钟内,注册人数高达30万。为避免因开放“.中国”引发抢注高潮,CNNIC做了一些预防工作,如规定此次升级行动中,所有“中文.CN”的注册用户将自动获得对应的“中文.中国”域名,希望以此遏制一些恶意抢注行为,使已注册的域名免受冲击。实际上,域名抢注在中国已成为一个专门职业,有相对稳定的人群从事抢注域名的投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不能注册中国的域名(如“.CN”)。尽管此项规定引发诸多争议,却并未削减人们通过各种渠道投身域名注册的热情,当然,其中获利最多的或许是“中间商”——域名服务机构。
域名的经济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据CNNIC今年7月24日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7月22日,中国域名总数达1485万个,其中“.CN”域名数量达1218.8万个,超过德国“.DE ”成为全球第一大国家顶级域名。该报告还公布,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2.53亿人,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这也成为中文域名愈发繁荣的基础。
目前,对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学术界尚未有定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于1994年发布报告,声称:“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把域名纳入其管理范围。但是域名抢注行为所带来的争议与纠纷,无论涉嫌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为解决将商标抢注为域名所带来的问题,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9年公布《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为域名争议解决提供了行业规范。不过,域名争议国际仲裁多由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受理,自该项政策推出至2007年12月为止,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共受理了12334件UDRP案件或基于UDRP的案件,共涉及22301个单独域名。可见,WIPO 已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到网络领域。
据WIPO公报披露:2007年,就域名抢注行为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的投诉案件达2156件,比2006年增加18%。对于如此迅速的增长趋势,WIPO负责域名争议的副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表示:“抢注案件数量的增加表明,‘域名抢注’仍然是权利人面临的重要问题”。由此看来,“域名抢注”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在中国遇到域名争议纠纷,可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由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来裁决。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第一个获得CNNIC授权,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解决中文域名争议的民间机构。不过,它的裁决不同于正式的仲裁,也不能解决赔偿问题。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还可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到正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然,争议双方也可不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直接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在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中,工商机关也有权介入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件,因此,如遇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来解决问题。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对于抢注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亦时有交叉,同样引发了争议。为了划清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2001年6月,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司法解释》),试图明确涉及网络域名和电子商务的侵犯商标权情形。对“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如果被告确有恶意,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恶意,《域名司法解释》也给出了判断标准。而依据《域名司法解释》,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是规范民事活动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不过,对于如何区分抢注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域名司法解释》未能给出明确标准,可能还需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此外,对于将他人已注册的富有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恶意抢注为自己商标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该解释亦未进一步明确。
尽管中国域名方面的相关立法在逐步完善,但恶意抢注行为并未随之减少,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驱使外,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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