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名词定义
在以下规则中:
“生效日期”指本公司通知您有关的域名注册已被接纳的日期
“代理”指经本公司授权或注册的域名注册服务供应商或相关代理
“中文字”就任何中文字而言,指该中文字的繁体字形或简体字形或中文异体字对照表所载列该中文字的任何其他异体
“中文相异字表”指由本公司采用,列示可使用多于一种繁体字形及/或简体字形书写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指具有以下特点的域名:(i) 以".hk"终结;(ii)包含最少一个或多个中文字;(iii)可包含一个或以上大写或小写的英文字母、数字及/或连字元;(iv)总共包含不多于15个中文字、字母或数字,域名后缀".hk"不计算在内;(v)以中文字、字母或数字起首及终结;及(vi)连字元不得用于第三及第四个字元位置。
“合约年期”指您为域名注册、续用或转让选取与本公司订立的注册协议年期。
“争议解决政策”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注册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规则及所有相关的附加章节、修订及附录。
“域名”指.hk顶级地区域名下注册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中一种域名。
“英文域名”指.hk顶层地区域名下注册的、不包含中文字元的域名。
“HKDNR”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SAR”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未成年人士”指年龄介乎11至17岁的人士
“注册协议”指本公司与您就域名订立的协议,包括其后续版本、修订及补充
“保留清单”指本公司保留的不可用于注册的域名的清单,可经本公司不时进行修改,无需给予通知。
“二层域名”指结构上包含两层的域名(如'.name.hk')
“优先注册期”指您可按优先注册期规则提出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的期间
“优先注册期规则”指用以规范优先注册期内中文域名注册的规则,与注册协定和本规则一起共同规范优先注册期内中文域名注册
“三层域名”指在现时的二层域名下结构上包含三层的域名 (如'name.com.hk'),或其他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推广的二层域名
“异体”就构成或包含于中文域名中的任何中文字元而言,指该中文字元的繁体或简体形式或中文异体字对照表所述的该中文字元的任何其他异体。
“本公司”或“我们”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您”指透过指定代理或其他注册机构 (指定注册机构名单详见www.hkdnr.hk)
,或直接向本公司注册域名的申请人,以及现时的域名持有人。
2. 注册申请基本资格
2.1 未成年人士
除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共同遵行有关的域名注册外,未成年人士不可注册域名。有关的父母或监护人须符合注册申请基本资格,并按所申请的域名类别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2.2 儿童申请注册域名
任何年龄在11岁以下的儿童均不可申请注册域名。
2.3 分支机构
按照《公司条例》第二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应自其母公司取得在有关域名的任何主张或争议中承担责任的保证,并向本公司提供该保证,作为以其名称注册域名的条件。
2.4 二层域名
凡有意申请的个人或单位均有资格注册一个二层域名(惟于优先期内的申请则须依照优先期注册规则所载的准则办理)。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交任何我们认为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供我们核实您身份,以决定是否接纳您的二层域名注册申请。
2.5 idv.hk/.个人.hk域名
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均合资格申请.idv.hk英文域名和/或.个人.hk中文域名。在申请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证明其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若为未成年人士,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则须向本公司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您也需向本公司提供出生证明书/监护人证书(如适用)副本。
在.个人.hk下注册的任何中文域名必须基于并且与注册人香港身份证(或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上的合法名称一致。
2.6 .com.hk/.公司.hk域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商业机构均合资格申请.com.hk英文域名和/或.公司.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com.hk或.公司.hk时,须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或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海外公司注册证。
2.7 .org.hk/.组织.hk域名
在香港注册的注册或核准非牟利机构均合资格申请.org.hk英文域名和/或.组织.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org.hk或.组织.hk域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为香港特区非牟利法定机构、属于经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牟利机构或属经由香港警务处发出之社团注册证明或其他经认可之非牟利机构。
2.8 .net.hk/.网络.hk域名
提供网路、设备及服务管理,并持有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发出此等服务的经营牌照的团体,均合资格申请.net.hk英文域名和/或网络.hk中文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net.hk或网络.hk时,须提供由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发出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PNETS或IVANS)牌照副本。
2.9 .gov.hk/.政府.hk域名
香港特区政府机关及部门均合资格申请.gov.hk英文域名和/或.政府.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gov.hk或.政府.hk时,须提供证明档,以证明其为政府机关及部门。
2.10 .edu.hk/.教育.hk域名
在香港特区注册的学校、专上教育机构及其他核准教育机构均合资格申请.edu.hk英文域名和/或.教育.hk中文域名。在申请注册.edu.hk或.教育.hk时,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教育统筹局发出的注册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2.11 如果注册人持有一个以上的.edu.hk或.教育.hk域名,则各.edu.hk或.教育.hk域名的管理联络人的联络资料必须相同。
3. 域名结构
3.1 选择域名
申请英文域名时,须符合注册规则第4.2及4.3条所述的域名结构要求;申请中文域名,则需符合注册规则第4.4条所述的域名结构要求。若所申请的域名未能符合4.2、4.3或4.4条(根据情况而定)所列的要求,本公司保留拒绝有关申请的权利。
3.2 二层英文域名
二层英文域名中两个部份的总长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圆点(.),不得超过63个字元。二层英文域名能够采用的字元包括字母(A至Z,大小写均可)、数字(0至9)及连字型大小(-)。二层英文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数位作开首及结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连字型大小(-)。
3.3 三层英文域名
三层英文域名中三个部份的总长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圆点(.),不得超过63个字元。三层英文域名能够采用的字元包括字母(A至Z,大小写均可)、数字(0至9)及连字型大小(-)。三层英文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数位作开首及结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连字型大小(-)。
4 中文域名
.hk中文域名包含至少一个中文字元。该字串的其余部分可由其他字元组成,例如英文字母(A-Z,a-z),阿拉伯数字(0-9)或连字元(-)。所注册的字串的字元总数不得超过15个。连字元不得放在字串的开头和/或结尾,亦不得放在第三和第四个字元上。
5. 中文域名使用的其他规则
5.1 中文域名变体
您所申请的或以后注册的中文域名应被视为包括使用不同中文异体字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组合(按照与申请指定的顺序相同的顺序),即使您实际只申请了中文域名(包括中文域名的繁体和简体中文版本)而不是任何其他不同的中文异体字均可被提供予运作。
如果就您的中文域名提出申诉,仲裁庭做出的任何决定不仅与您已供运作使用的中文域名有关,还与仅基于其他中文异体字组合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异体字有关。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提起的有关中文域名的任何争议或主张,以及仲裁庭就该争议做出的任何决定,应包括所有可能的构成或包含于中文域名中的中文异体字组合。
并非所有以电脑字元存在的中文字元均可注册为中文域名的一部分。例如,某特殊中文字元可能为保留清单上的中文域名,或可能未包含在中文异体字对照表中。
5.2 中文域名服务
本公司采用了国际化的域名标准和指南(包括RFC 3454、3490、3491、3492和3743),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中文域名服务。我们保留不需向您发出通知即可变更本公司与中文域名有关的政策的权利,以在国际化的域名标准和指南中写入和并入任何修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中文异体字对照表及其内容的权利。
5.3 插入软体
您承认,也可能需要插入软体使用中文域名,而且本公司不提供,亦不负责提供该插入软体。由于或就您使用任何该插用软体或从第三方取得的其他软体对您引起的或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6. 保留域名及受限制域名
6.1 保留域名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行使保留域名权利,保留部份域名不接受公众注册,以用作按注册规则第7.2条所述的拍卖用途,并无义务提供任何保留域名的理由。
6.2 受限制域名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拒绝有关的域名申请:
(a) 包含一个字元的字词;或
(b) 顶级通用域名,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类别顶级域名;或
(c) 香港地区名称全写或简称;或
(d) 按ISO3166所包括的二字元国家代码;或
(e) 常用姓氏及家族姓氏;
(f) 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任何其他域名。
并且,若为中文域名,本公司拒绝本公司认为与以下相关的域名申请:
(g) 通用顶级域名和行业类别顶级域名的中文翻译;
(h) 使用中文字元语言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i) 与域名和国际名称组织有关的普通技术术语;或
(j) 香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类型或级别。
6.3 保留使用某些域名的权利
本公司保留为任何目的使用包含在保留清单上的任何域名的权利。
6.4 .hk/.idv.hk/.个人.hk域名
在.hk、.idv.hk和.个人.hk域名方面,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拒绝仅包含以下各项的域名申请:
(a) 您的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以当地语文或其他语文、方言的译音表达);或
(b) 用作常用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同音字词)的字词;或
(c) 其他本公司保留的字词。
6.5 包含'government'/"政府"的域名
除.gov.hk/.政府.hk一类域名外,本公司拒绝接受公众申请包含'government'或“政府”一词、或相关字眼的域名,以及其他相关并按本公司的理解,使用有关字眼意味着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授权的域名。
6.6 使用包含'bank'/“银行”的域名
若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包含'bank'或“银行”、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或中文派生词、或任何语文的翻译字词,或使用以字母'b'、'a'、'n'、'k'或字元“银”“行”之次序排列的字母作域名,须提供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就有关的域名注册发出的书面同意书。若您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或相关条例,在使用有关字词时不受限制(如银行业条例核准成立的银行),或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所作的豁免共识,则不需遵行上述要求。
若未能符合注册规则第6.6条所述的规定,或有关的申请可能触犯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本公司保留拒绝或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的权利。
有关银行业条例第97(I)条所述有关使用'bank'一字的限制的详细资料,可参考:
银行业条例第97(I)条项(香港法律第155章)
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指引第七章
6.7 使用包含'insurance'或'assurance'或“保险”的域名
若您申请注册的域名包含'insurance'、'assurance'或“保险”一词,或其使用另外受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所述的限制,您须提供由保险业监督就有关的域名注册签发的书面同意书。
若未能符合按注册规则第6.7条所述的规定,或按本公司的理解,有关的申请可能触犯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本公司保留拒绝或取消该域名注册之权利。
有关受保险业公司条例第41章56(A)条所述有关使用'insurance'、'assurance'和“保险”字词的详细资料,可参考:
香港法律第41章保险业公司条例56(A)条
6.8 其他拒绝域名申请的情况
若有关的域名注册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违背香港的政治安全或利益,或其他抵触香港法律,或基于其他技术上及营运考虑,本公司保留拒绝任何域名注册申请的权利。
7. 优先注册权
7.1 一般域名分配
除按优先注册期规则外,所有域名注册申请均会按先到先得原则处理。